上班期间被领导打伤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db:标签]例: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四个月前,当我在工作的时候,我和车间主任就图纸上显示的产品规格发生了争执。看到我没有在人群面前让步,觉得很丢脸,车间主任用他的身高和强壮的身体拳打脚踢我,导致两根肋骨骨折。事后,车间主任从犯罪现场潜逃了。
但是由于公司没有为我缴纳工伤保险,我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我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认为我是打架受伤的,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该公司还表示,我只能向车间主任要求赔偿,公司没有义务“代他人承担责任”
对不起:公司是对的吗?
▌回答:
一方面,你的情况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人”应被视为工伤。如果你在工作时间受到暴力伤害,在公司的生产车间,这最终是否会构成工伤取决于你当时的行为是否是“履行工作职责”。
关于“履行工作职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函[2006]497)指出:“‘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暴力伤害’是指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应地,可以看出您与车间主任因为图纸上标明的产品生产规格发生了争执,最终被车间主任伤害,这显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因此,您符合本法规的构成要求,并且具备识别工伤的条件。
另一方面,公司是罪魁祸首。
《工伤保险条例》 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本规定可以看出,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公司未能为您办理社会保险违反了这一法律义务。
本条例第62条指出:“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公司必须对自己的违法后果和车间主任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并为您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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