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用童工”也属于非法用工吗?
admin
2020年04月15日
[db:标签]论同志:15岁的小琴初中毕业后和父母一起从农村来到城市工作。为了方便找工作,父母给了小琴一张假身份证,并把她的年龄改成了17岁。小琴带着假身份证去面试,很快就被一家公司雇佣了。
出乎意料的是,小琴两个月后在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10级残疾。由于劳工部发现小琴是一名童工,它没有给出工伤鉴定。
因此,小琴的父母向公司索赔,要求公司按照非法用工标准赔偿10多万元的生活费用和治疗期间的一次性赔偿。
公司辩称,由于小琴隐瞒了她的年龄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公司错误地认为小琴符合雇佣条件,并且公司没有非法雇佣的主观意图,因此不应根据非法雇佣进行赔偿。
对不起,公司的借口有效吗?
A:《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雇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属于童工和非法就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必须查验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所有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都不得就业。”
由此可见,法例规定雇主必须核实拟招聘雇员的身份资料。如果有疑问,他们应该去公安部门询问。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对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小琴实际上还不到16岁,属于童工。尽管小琴提供了一张假身份证,但这并不能免除公司检查不严的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只有故意雇用童工的雇主才构成非法就业。因此,公司应该对非法用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应该给予小琴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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