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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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就有“父亲的债务和儿子的偿还”和“丈夫的债务和妻子的偿还”的民间谚语。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父亲和儿子、丈夫和妻子对债务是否负有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今天,让我们听听律师说了些什么。
▌“父债子还”
A Case:
徐嘉苇(别名,在本案例中,除律师外的所有当事人都是别名)是个体工商户的所有者。近30年来,他在自己的住宅区开了一家面馆,生意兴隆。在被诊断为晚期肺癌住院期间,徐嘉苇写了一份遗嘱,指定他的长子徐健继承面馆的财产,并希望面馆能继续经营。徐嘉苇死后,徐健继承了家族生意,面馆也照常营业。由于徐嘉苇在遗嘱中没有安排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商品房(个人财产),考虑到其姐姐许立患有小儿麻痹症,许建自愿放弃了遗产并进行公证。许立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徐嘉苇活着的时候,他赊从戴军那里买了熟牛肉和其他配料,一共花了1000多元。在多次催收不成功后,戴军向法院起诉徐建和许立要求还款。最后,法院裁定许立应承担主要债务清偿责任,许建应补足差额。
律师释法: “父债子偿”有先决条件
对此,贵州阮艺律师事务所的阮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的子女,如果父母举债用于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继承法》第33条,阮艺律师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2条,“如有合法继承和遗嘱继承及遗赠,合法继承人应先用继承物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不足,剩余的债务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收入比例偿还。”也就是说,在多个子女以不同方式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有一个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顺序,即法定继承人先用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而遗嘱继承人清偿不足的部分。
所以,案例中法院判决由法定继承人徐丽首先承担清偿责任,遗嘱继承人徐建则作为第二顺序的偿债义务人。由此可见,“父债子偿”的说法是片面的,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成立
▌“夫债妻偿”
▶第一种情况,丈夫(妻子)在婚前欠债。
婚前欠钱的任何个人都有义务在婚后继续还款。没有义务偿还另一方。话虽如此,婚后夫妻双方的个人收入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债务人收入很低或没有收入,另一方的收入很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当然,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就应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
▶第二种情况,丈夫(妻子)在婚内欠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一方配偶能够证明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并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配偶可能无法偿还债务。
▶第三种情况,丈夫(妻子)欠债后失踪或死亡。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首先看看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如果是,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不是,我们只能把债务人的那部分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用它来偿还债务。
以上观点仅被视为理想状态下的原则划分。现实生活在不断变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因此,所有的读者,在这里,只是对这方面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他们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们需要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详细的分析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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