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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加班该不该要加班费?

            admin admin 2019年10月11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入公司之前,公司指定了3个月试用期。3个月后,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过去的一年,公司从未提供过加班费。我上班前三个月的薪水按试用工资标准计算的。我应该加薪和加班费?”

            ——长春市某公司的员工

            政策答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且少于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定期和三年定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伪造劳动合同。厌倦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给劳动者每月倍的工资。

            案例参考:

            Wang于2017年9月14日被任命为房地产公司的客户服务经理。 2017年10月25日,双方签定了三个月试用期,月薪2000元的录取通知书,并记载王先生应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

            2017年12月,试用期到期后,房地产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5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

            Wang表示,从入职之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共有36天的加班工作,包括试用期内的10天加班,该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雇佣三个月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前三个月的工资是按照试用工资标准支付的。我感到不合理。”王说。因此,王先生在沉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和其他赔偿。

            该公司认为Wang的工资标准已在《录用通知书》上阐明,Wang的签名证实了他的批准。在加班方面,如果公司可以为王安排补偿时间,王直接主张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与物业公司签署了法律文件《录用通知书》,为期3个月,是违法的,因此,皇姑区人民法院裁定该物业公司应当遵守该规定。原告有权支付500元的工资差额,为期1个月; 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支付王664元;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王加班费,收费标准为7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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