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差,劳动者离职有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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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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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db:标签],黄女士加入一家贸易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为4,600元。该公司由三人投资经营。他们都是自然人股东,其中姜姓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受行业激烈竞争的影响,该公司的经营效率在今年暴跌,另外两名股东要求撤资,这使该公司的资金困难。
最近几天,黄女士询问:如果您继续工作,可能会欠您工资。如果您离开公司,是否有经济补偿?
解答
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建议终止劳动合同,而雇主不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换句话说,工资支付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如果公司存在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而黄女士建议终止劳动合同,她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如果公司还没有经历过拖欠工资等情况,仅是由于担心拖欠工资和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就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Lou Bufa [1994] No. 489)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每周,每天和每小时的工资系统可以每周,每天或每小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号总统令)第38条第2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雇员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该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有“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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