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要求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
台[db:标签]律师:
您好!
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公司与我签订无限期的劳动合同?现在,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在此期间,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我的公司也很有前途,我在各个方面都比较满意。我想一直在这里工作。谢谢您的回复!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14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议或者同意续签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的提议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 )劳工正在雇主中继续工作。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与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该雇员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劳动之日起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非定期劳动合同。
其中,第39条规定:“如果雇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劳动合同期间,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试用期; (2)严重违法(3)严重渎职,渎职和渎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对单位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五)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欺诈,胁迫或变的手段,使另一方违反其真实含义作出或更改)(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0条第1项第2项:“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用人单位可以在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或向员工支付月薪:(1)工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因工作而生病或未受伤,届满后,他们将无法从事原始工作,也无法从事工作由雇主另行安排; (2)劳动者不具备该职位的资格,在经过培训或调整职位后仍不具备该职位的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您和雇主已先后进入订立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而您又没有《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您正在向雇主提出申请。期限,雇主应在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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