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受工伤 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db:标签]论同志:
我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务派遣合同,然后我被派到一家外企工作。半年前,我在工作中受伤,不仅医药费花了4万多元,还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为8级。
由于公司和用人单位都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认为我是公司派来的,应该由派遣公司负责。派遣公司认为与我只是类似的中介关系,最多只能与用人单位分担责任。此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标准高于公司所在地的标准,只能按照公司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请问:劳务派遣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读者:伊莲
伊莲读者:公司的声明是错误的。不仅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且相关费用必须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原因如下:“一方面,公司不能推卸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中,责任主体是“雇主”。
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单位是谁?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就是说,虽然你在用人单位工作,但公司才是你真正的用人单位。只有公司承担为您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义务。不履行的,自然要承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责任。
另一方面,你有权在计算费用时“高或低”。
《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受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登记地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该地区上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以约定为准。”
据此,您可以根据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标准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
严东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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