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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车主注意!车辆到期不报废,你可能摊上事儿了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1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动车辆作为一种快速行驶车辆,不可避免地一定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驾驶安全,国家规定了机动车的强制退休年龄。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龄时,车主应当停止使用,并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和注销登记。否则,如果您继续使用或转售他人,您可能会受到处罚或带来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有些人为了眼前的利益冒险冒险冒险,未经授权就将达到退休年龄的汽车转售给他人。如果发生事故,卖方和买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其他法律禁止的机动车次转让,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15年初,刚拿到驾照的张打算开车为别人赚钱,于低价从李那里买了一辆低速自卸车。为了方便起见,转让和交付了车辆,没有登记过户。同年8月26日,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时间后,张认为车辆报废太麻烦,将车辆停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七喜镇村的一段路边,没有处理。

            2018年1月,黄驾驶一辆电动车与自卸车尾部相撞,导致黄当场死亡。此后,受害人黄的家庭成员郑将张和原物主李一起带到浙江省县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是强制报废车辆,争议焦点是登记车主李某是否应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即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对组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的多次转让以及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李某在2015年将事故车辆实际转让给了张某。车辆报废前通过年检,交易价格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销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对机动车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裁定该车的原车主李某不负赔偿责任。

            法官在庭后警告。

            在交易二手车时,应注意车辆的强制报废期,接近强制报废期的车辆不应尽可能多地购买。如果购买到确认,新车主应在车辆达到报废期限时按照常规程序报废车辆,严禁弃车。否则,如果报废车辆造成麻烦,新车主将无法免责任。

            取消出售汽车后的连带赔偿案

            一天晚上,阿红驾驶一辆普通摩托车,在灯光和刹车不达标的情况下,撞上了行人阿元,造成他受伤住院10多天。营救无效,他死了。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确认函,确认阿洪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阿元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安贞焕只预付了2500元医疗费,没有补偿其他费用。为了维护阿元的合法权益,阿元一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是强制报废车辆,争议焦点是登记车主李某是否应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摩托车转卖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即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对组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的多次转让以及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安因事故死亡构成对其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犯,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阿洪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阿元不负责任,事故车辆没有购买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阿元的家庭成员损失由阿洪承担。

            法院判决安贞应赔偿阿元的合法继承人相关损失共计26万多元。由于宏碁已经支付了2500元,实际上应该赔偿超过25万元。此外,胡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明知该辆摩托车已被迫取消,无法转售转让,仍将该辆车卖给了阿洪。作为注册所有人,胡某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从化法院判令阿洪赔偿阿元一家25万多元,胡某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在庭后表示,根据胡某与阿洪的协议,胡某可以向阿洪索赔。

            待报废车辆的销售应取消

            Case

            邓和李签字《车辆买卖协议》,同意李以10000元的价格将李拥有的一辆五菱汽车转让给邓。李将签发一切手续,协助邓办理车辆过户等事宜。合同签订后,邓发现车的底盘有问题,就把车送到修理厂修理,花了1300元。车修后,邓和李的代理人一起到车辆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他们被告知,由于车辆非常接近强制报废期,因此无法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为此,邓要求李归还购车款,对方却置之不理,不予理会。但邓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并要求李退还购车款1万元和修车款13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刘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法实现,因为交易时车辆已接近强制报废期,无法按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允许依法解除买卖协议。合同终止后,邓有权要求李赔偿交易车辆相应的修理费。

            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双方签署的《车辆买卖协议》被撤销,履行终止。李被责令退还邓购车款1万元,并赔偿邓修车款1300元。

            我希望每一个车主要加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碰运气,无视法律。否则,偷鸡可能不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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