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协议有效吗?
[db:标签]律师:我家住的那块地已经被征用了,你的文章要特别注意。我的家庭是私人的,主人是我岳父的名字。房子占地54平方米,登记人口包括岳父、岳母、二哥、侄子、弟弟、妹妹、我们家和我妈妈。由于人口多,居住面积小,经核算后,我申请《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向我的家人领取5套住房。然后我的岳父岳母和其他兄弟姐妹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没有我们的签名和同意,我们平分了五栋房子,我们没有得到房子。
征用小组甚至分发了这些房子。事后,我们找到了征收单位,认为我们已经买了自己的房子,属于“另一所房子”,所以我们三个没有必要签署家庭协议。我还提到,我母亲不是自己买的房子,应该属于被安置者,她也没有签署家庭协议。如何根据所谓的家庭协议分配这些房屋?征收单位认为这是我们家族的事。在什么情况下,所拥有的房屋属于“其他房屋”?这是《家庭协议》有效吗?代收单位是否违反了规定?那我该怎么办?
徐女士和徐女士:
根据你们的陈述,回复如下:
其实“还有另一个房间”和“还有另一个房间”只是不同的表达,它们的意思是一样的。
在征收方面,根据司法解释,“他处住房”仅指福利性住房分配。包括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福利性住房、部分自筹资金的福利性住房、单位补贴超过房价一半购买的商品房、公房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部分自筹资金的产权安置房、公房销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
如果你在购房时有上述情况,那么你就真的属于“别处有房”的情况,也就是说,你不属于签字的对象。如果没有这样的情况,那么你属于被安置的人,应该被安置。
至于你的《家庭协议》,由于双方缺乏协商,其他人取得房屋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家庭协议》未经双方签字无效。
由于家庭成员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作为代收方,应等待家庭成员达成共识或通过诉讼获得判决后再分配。在无效的《家庭协议》框架下分配房屋必然会导致家庭内部的纠纷。这实在是不恰当和不规则的。
(以上都是律师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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