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能否享年休假?
[db:标签]近,一位名叫洪晓芳的读者给本报打电话,说她在入职后已经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资按小时计算,工作时间为每天1-3小时,工作性质为兼职。
一个月前,她发现公司的许多员工都在休假。只有经过询问,我们才知道每个人都休带薪年假,而且还有没有工作的工资。
因此,她也要求带薪年假。然而,该公司拒绝了她的请求,理由是她是兼职雇员,而其他人是全职雇员,两人受到不同的待遇。
法律分析
作为兼职,洪晓芳确实不能享受带薪年假。其背后的法律因素如下:
一方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为工作的时间,应当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澄清:“《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雇员在政府机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全时工作的时间,以及他们依法服兵役的时间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计为工作年限的其他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根据记录、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确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区分了全日制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的情况下,回复仅将劳动者全日制工作的时间列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劳动者非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不应视为“累计工作时间”。
另一方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规定兼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等五个必要条款。由于没有把休息和休假作为必要的规定,兼职雇员无权享受年假。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和第71条分别规定:“非全日制就业是指报酬以小时为基础,同一用人单位工人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一种就业形式。”“全职工作的双方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从事兼职工作的工人可以与一个或多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兼职工作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雇用。”
上述规定反映了兼职工作的突出特点是灵活性。由于相应的工人可以随时工作和休息,有关年假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类工作。
当然,如果雇主的规章制度或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兼职雇员可以享受年假,那么兼职雇员也可以享受带薪年假。不,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向超过法定标准的劳动者提供的额外福利休假,是用人自主权和相应权利自由配置的结果。
与上述情况相比,由于洪晓芳所在单位不给予兼职员工带薪年休假,因此他们不能依法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待遇。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他们的请求并不违法。(严梅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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