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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三期”到底有哪些权利?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7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谢炳成(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原刊于2018年6月号《人力资源》杂志,现经作者授权,由法律事务部出版。请联系作者重印。

            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所谓怀孕指妇女怀孕期间。从医学角度来看,它指的是从她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到分娩结束段时间。所谓的分娩期,也称为生育期,是指妇女生孩子的时期。所谓的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出生后第一年的这段时间。怀孕、分娩和哺乳是联系在一起的,不能断,非是堕胎或终止妊娠。其中,分娩与妊娠和哺乳在时间上重叠,前者分别分布在后者。

            根据“三期”女职工的特点,国家为她们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比较完善的特殊保护条款,有效地保护了“三阶段”女职工的权利。

            那么女性员工在劳动关系中的“三阶段”权利是什么

            享受薪假期

            应该说,带薪休假是女性员工在“三期”期间的许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从产前检查,到分娩期间持续几个月的产假,到婴儿出生后的哺乳假,是带薪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天数(小时数)外,各地也有一些方法规规定了女性员工的“三期”带薪假期,通常表示为在国家法规的基础上增加天数或时间,以改善“三期”女性员工的福利。

            1.国家产假

            早在1951年,中国就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妇女可以享受56天的产假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1988年,第《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号法案生效,将产假增加到90天。与此同时,除了难产、多胞胎和流产的基本产假天数之外,还制定了更具的规定来增加天数。1994年颁布的第《劳动法》号法令延长了上述产假天数。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基本产假天数增加到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性雇员享有98天产假,包括15天产前假期;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人将享受42天的产假。”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

            (1) 98天基本产假,包括15天产前假;

            (2)难产时,产假增加15天;

            (3)对于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4)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任何人在怀孕4个月后流产,将享受42天的产假。

            首先,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颁布。这是一项行政法规,也是国家一级的法规。它适用于全国的雇主和女性雇员。

            其次,在国家一级的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明规定如何定义本条例所指的天数,应理解为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例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年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和哺乳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在节假日期间的公共假日,不有额外的假期。”

            第三,难产的定义在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定义。一般来说,难产是否被识别是基于医院给出的诊断证明。但是,一些地区制定了相关规定,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在分娩期间难产的情况下(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 .

            第四,一些地区根据国家规定增加了天数或相应的福利。例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第11条

            2.晚育假

            让我们先看看国家层面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第《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号法律第25条规定,"晚婚晚育的公民可以因延长婚假和产假而获得奖励或其他福利。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第25条修改为:“依法生育的夫妻可以因延长产假获得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晚育假。

            请看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地区)的法规。国家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各省级地区纷纷修订地方性法规。截至2017年12月底,除西藏外,全国各地区均已取消晚育假,西藏仍保留晚育假规定(地方规定尚未修订)。

            3.地方奖励产假

            如上所述,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有子女的夫妇可以享受带薪休假或其他福利。然而,对于可以获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或其他福利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留给了地方当局。

            为此,作者梳理了全国31个省级地区的奖励休假。主流的奖励形式是妇女的产假奖励和男子的哺乳假(见下表)。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奖励。例如,北京地区规定“经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女职工可以多休假一至三个月”

            根据作者编制的表格,女性最长的带薪休假是三个月,在河南和海南省,男性最长的带薪休假是一个月,在河南、云南和甘肃省。

            4.产前检查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工应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那么,产前检查假应该休多少次,每次多长时间,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怀孕女工的身体状况和提供的医疗证明给予合理的补偿。作者认为,更合理的次数是,怀孕3个月内,产前检查一次,4-7个月,每月一次,7-9个月,每半个月一次,9-10个月,每周一次。每次使用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医院的排队情况灵活操作(有些地区的医院不实行预约机制,必须手工取号排队,往往是连续几个小时,提交人早年陪伴妻子进行产前检查时并没有少受这种苦)。一般来说,一次半天比较合理。

            5.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护理女职工的护理时间;如果一名女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将增加一小时。”

            首先,国家规定的哺乳假是每天一小时,没有说明是一次性使用还是可以分开使用。一般来说,雇主可以根据女雇员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还有一些地区对此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5条第3款规定“女性职工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劳动保护:(3)……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或者单独使用,哺乳时间应当包括在劳动时间内。”

            第二,以上是关于母乳喂养时间的州级规定。此外,一些地区也有地方法规,例如,第《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号法第16条规定,“如果女雇员产假期满后确实有困难,她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申请并经雇主批准,申请哺乳假,直至婴儿满1岁。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决定。”

            6.男方护理假

            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女性雇员的配偶

            首先,让我们看看法律法规的规定。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的。”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的。”事实上,前者指的是“第26条和第27条”,后者指的是“第40条和第41条”,含义相同,是措辞略有不同,《劳动法》更为详细和具体。

            此外,1992年颁布实施、2005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也作为相应的规定。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是,除非女工求终止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第《劳动合同法》号法令第5条规定:"雇主不得因怀孕、分娩和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终止其与女性雇员的劳动或就业合同。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文只讨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如上所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雇主不得终止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这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NPC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组织、辛春莹选编的《《劳动合同法》》一书中,《劳动合同法》的第40条和第41条分别被定义为“无过错解雇”和“经济性裁员”。

            所谓“无过错”是指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不能完成正常工作任务,或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第《劳动合同法释义》号法第40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出现这三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非第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与第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应该强调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本条不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笼统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将解释扩大到这三种情况以外。

            1.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的经济性裁员是指一个企业由于管理不善等经济原因需要同时解雇多名员工的情况。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企业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遇到《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经营困难并符合裁员条件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一次解雇一名以上职工的权利。然而,雇主不得在"三阶段"期间减少女性雇员人数,以确保更地保护"三阶段"女性雇员的工作条件。

            2.不得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发生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的

            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许多雇主和工人对女性雇员的“三阶段”保护有一定程度的误解。他们认为,只要一名女员工处于“三阶段”阶段,她就相当于赢得了“无解雇金牌”。在任何情况下,雇主都不能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国家在“三个阶段”对女性雇员实施了特殊保护,即有限保护而不是无限保护。只有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此外,“三个阶段”的女性员工没有其他特权。例如,当“第三阶段”女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法律法规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三期”女职工不得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劳动合同期满,需续延劳动合同至“三期”期满

            根据“三阶段”女职工与普通女职工相比的特殊特点,国家在普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在“三阶段”增加了越来越多的对女职工的人性化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在“三阶段”对女职工给予特殊照顾。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间禁止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其他劳动"。《劳动合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其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1.适当减轻劳动量

            《劳动法》第61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雇员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夜间工作。第63条规定,"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女雇员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在工作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劳动法》第10条规定:“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保健室、产妇休息室、护理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身体健康和护理方面的困难。”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工作。妇女在月经、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受到特别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应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立法的初衷是,除了法定的特殊照顾外,雇主还应根据“三阶段”女性雇员的人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特殊照顾的基础上,为“三阶段”女性雇员增加更多的福利。例如,对于从事站立工作的女性雇员,用人单位应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并安排她们在工作场所短暂休息。我们应该尽力改善护理女性员工的饮食和工作环境,提供饮用水和苏恩

            3.设立相关的休息室

            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雇员的工资."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号法令第5条规定,"雇主不得因怀孕、分娩和哺乳而降低女雇员的工资."第8条第1款规定,"产假期间女性雇员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雇主上一年雇员的平均月工资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可以看出,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资和待遇,这主要体现在不允许减薪的事实上。

            此外,全国各地区几乎所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都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津贴不受影响,并符合国家规定。总之,产假期间女性员工的工资将会发放。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支付产假津贴,而雇主应支付省级地区规定的妇女奖励假和男子看护假的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上述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1.产假津贴或工资不受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工应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护理时间。如果一名女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将增加一小时。”

            此外,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一般规定,男子应享有护理假,雇主应支付相同的工资。例如,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号法令第55条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如果符合生育政策,男子应享有15天的哺乳假"。在上述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出勤、考核晋升、晋升和加薪。“

            3.产前检查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的工资计算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基数计算,或根据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产假前女职工工资标准”计算。

            在这方面,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描述因地区而异,但也非常相似。一般来说,产假前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般不包括加班费。例如,第《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号法令规定,“假期期间不得扣除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增加的产假和哺乳假应视为出勤,工资应照常支付,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实际上,许多雇主并不按照工人的实际工资参加社会保险,而是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保险基数为标准。当工人的实际工资高于投保基数时,社会保险基金向生育的女职工支付的产假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认为,有关女性雇员可以要求雇主重新出具两者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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