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约定折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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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9日,李某来到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队投诉,反映上海市TS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17日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受理案件后,指派督察员对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申诉人李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0,431元。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24元;从2015年7月1日至7月17日支付3721元。2015年9月10日,普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李某与上海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7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李某的月工资为6582.5元,不包括社保单位和个人。单位支付李某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双倍工资差额65825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7日双倍工资差额3721元。上海TS有限公司拒绝接受上述裁决,认为李某的月工资基数为4500元。公司已经以现金形式直接向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每月向李某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补贴6582.5元。因此,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队对李某的投诉进行调查时,上海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仍然表示同意李某以现金方式分配社会保险费,不应该再追究责任。检查员对此进行了宣传和教育,明确指出雇主和雇员之间关于社会保险费折扣的协议无效。经调查,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发现上海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令该公司依法进行整改和行政处理。公司被要求在期限内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仍未在期限内整改,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执行。
[案件分析]
目前,为了降低就业成本,一些雇主经常试图逃避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与工人达成“社会保险费折扣”协议。实际上,一旦工人们抱怨并报告了此事,相关单位通常会通过相互协商来为其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雇主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和其他法律原因,不得推迟或减少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取滞纳金”等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上海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声称“社会保险费已直接支付给工人”,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免除其支付的法律义务。在此,我想提醒雇主和工人,他们不应因为小错误而犯大错误,而应在受雇期间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费。
(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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