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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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但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划分?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新房未交付,恋人却已分道扬镳
大元和小芳曾经是一对甜蜜的夫妇。2004年3月31日,两个相爱的人看中了一栋新楼,并与开发商共同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价格超过111万元。两人共首付33.3万余元,小方共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77.7万元。从2004年5月开始,小方开始按月偿还贷款。
然而,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新房子在2006年还没有交付。大元和小芳分手了。当他们分手时,两人没有就房子的产权份额达成一致,也没有就房子的产权划分达成一致。2006年9月,小方开始停止偿还房贷。2006年10月,大源开始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从那以后,所有的住房贷款都是按月从大源偿还的。
2007年1月6日,新房子交付使用。然而,该注册物业的原业主是小方和大元。现在他们已经分居很久了,还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剪不断理还乱,十年后对簿法庭
十年前,大元和方方因为爱情买了一处房产。十年后,他们因为房地产问题而上了法庭。2017年1月,大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并按实际出资比例向小方支付赔偿金。肖芳辩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都是他自己申请的。贷款银行已经在2004年发放了贷款,其自身的贡献占了很大比例。它应该获得房子的所有权或得到更多的补偿。对于实际出资,大元和小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首付款中的5万元定金各持自己的意见,未提交有力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房屋贷款已还清。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法院推定双方应平均缴纳5万元定金。虽然所有贷款均以小方名义申请,但大元只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但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和个人贷款还款报表等证据,法院认定大元出资92.99万元以上,占房屋总价款的83.59%,小方出资18.25万元以上,占16.41%。
▌情未续房价涨,二审依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2017年6月,上海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发布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为967.9万元。大源和小方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大元和小芳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该房屋,并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双方现在已经结束了他们的爱情关系,建立了自己的家庭。继续分享房子并依法分割是不合适的。
一审法院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兼顾共有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小方股份增加了近5个百分点,最终确定该房屋为大元所有,大元对小方房屋折价207万元。大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学提出申诉,要求其依法调整住房折扣额度。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大元和小方已明确各自对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份额,小方主张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该房屋的折价,但未提供生产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相关证据。此外,2006年10月,由于大元的正常还款保留了房产,并保证了房产的大幅升值,所以房屋贷款的还款转移到大元。有鉴于此,上海市第一中学修改判决,以双方实际缴纳房款的比例为依据,依法进行分割。因此,决定大元向小方支付158.8万元以上的折扣。
▌法官释法
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用于分割共同财产,如有约定,应按约定进行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The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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