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就懂:如何甄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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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容易混淆。虽然两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但在实践中,两者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难以区分。本文拟通过对二者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并结合一则具体案例阐明二者的区别。
▌一、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法律区分
1。雇佣合同的目的是直接提供劳动服务,而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劳务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一种手段。
2。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受仆人的支配,并且在完成工作时必须服从雇员的安排和指挥。但是,合同双方之间没有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包商在完成工作方面具有独立性。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员工承担,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包商承担。因此,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准是承包商或雇员在完成工作时的独立程度。法律关系的主要和基本特征是承包商在完成工作时的高度独立性。承包商只需要按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至于具体的时间、方式甚至工作地点,承包人有权自行决定,订货方最多只有指示权。这种高度的独立性决定了责任确定的原则,即在事故损害的情况下,承包商应承担主要损失。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有高度的个人控制。雇员必须完全服从雇主的命令和安排。员工的行为完全失去了独立性和自主性。
▌三、二者的法律责任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对赔偿负有连带责任,他可以向雇员索赔。”
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我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择上有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相关案例解读与分析
案例简介:
一家装修公司承接了一栋别墅的室内装修。装饰公司承包了一个木匠做木工活,合同规定装饰公司应根据木匠的工作量和业绩结算费用。一天,木匠在施工中从楼梯井的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后死亡。木匠的家人随后起诉法院,要求装饰公司根据他们的雇佣关系给予赔偿。装饰公司为双方的合同关系辩护。
案件分析:
该装饰公司将其承包的别墅装修工程中的木工活又分包给了该木工完成,双方应是承揽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章第251条第1款:“聘用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装饰公司作为合同的承包商,木匠作为合同的承包商。木匠按照装饰公司的要求完成木工工作,并将木工工作成果交付给装饰公司,装饰公司根据木工工作量和木匠交付的木工工作成果向木匠支付相应的报酬。
因此,装饰c
(二)
承包商法律关系的主要和基本特征是承包商在完成工程方面的高度独立性。承包商只需要按时向订购方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至于工作的具体时间、方法和其他细节,承包商可以自行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木工工作内容及其工作过程是独立的,装饰公司不干涉和支配木工工作内容。因此,装饰公司与木工之间不存在支配、控制和服从的从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契约关系。
对于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而言
在这种情况下,木工是一项独立的日常业务活动,拥有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自己的工具,如磨豆、刨子、尺子、锤子等。因此,木工和装饰公司之间应该有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在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后,作为定作方的装饰公司是否应对木匠的死亡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择上有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承包商的木匠从他抬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在木工工作过程中受伤而死。装修公司作为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选择上没有过错,木工死亡与定作方的定作、指示或选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木工死亡的责任由装修公司自行承担,装修公司作为定作方,对木工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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