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否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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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7日
市[db:标签]苏芮是我市一家塑料制品加工企业的一线工人。最近,该企业连续近一个月要求工人每天至少加班两小时。身体无法加班的苏芮申请不加班,遭到车间主任的拒绝和批评。车间负责人表示,加班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加班工资按规定支付。由于企业员工必须服从和配合,那些不想加班的人将来会自动辞职。对此,苏芮认为这种企业的做法有强迫加班的嫌疑。她问:如果工人们不同意,企业有权强迫工人加班吗?
张建平,北京太平洋世纪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工人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部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通知第71条规定,谈判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第《劳动法》号第42条和第《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号第7条的规定除外)。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经协商,企业可在《劳动法》期限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工人延长工作时间,工人有权拒绝。如有劳动争议,可提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张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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