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后,原房主反悔怎么办?
village[db:标签]一个充满诗意的住宅,各个时代的学者和作家都在这里吟诵和表达他们的情感。这是一个可以看到山、水和乡愁的美丽地方。炊烟袅袅,溪水潺潺,藤蔓满溢,山花烂漫,乡村风景如画,令许多城市居民喜出望外,不愿离开,甚至产生了买房置地和“永远在一起”的想法。
Case Review
买房子不值一万元,看水看山
2013年3月,老太太居以2500元的价格把五套农村房子卖给了退休的张和他的妻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张和他的妻子在同一天付清了房款。他们愉快地装饰了房子,搬进了新家。他们开始养鸡逗鹅,在乡下过着悠闲的生活。
业主突然食言,起诉要求农村住房。
2017年10月,老太太居反悔,认为张夫妇不是村里的村民,没有权利购买农村房屋。由于年龄太大,不了解政策,他们与张和他的妻子签订了销售合同。因此,法院被诉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张夫妇退房。
张和他的妻子自然不愿意,合同已经白纸黑字签了,我们怎么能说我们会反悔呢!经与律师协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张夫妇提出反诉,同意返还涉案房屋,但要求老太太居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80%以弥补损失。
法院裁定:
房屋应依法返还,但增值部分应予以补偿。
荣成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房屋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处置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处置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第二被告张及其妻子不是荣成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13年3月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双方都表达了他们的真实意图,但是销售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他们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经评估,本案涉案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为4万元,明显高于原价。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根据购买年限、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告反悔的意向,张夫妇和菊奶奶按37分承担过错责任。
2018年3月7日,荣成法院依法裁定,菊老太太、张某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居老太太将购房款2500元返还给张夫妇,涉案房屋增值部分的70%为26250元。在上述款项支付后的20天内,涉案房屋将退还给居女士。鉴定费和诉讼费按双方过错责任分摊。
据法官说:
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宅基地和农村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售或出租他们的房子,然后申请宅基地将不被批准。”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再次强调:“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村里的村民,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因为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后,卖地农民将成为无地农民,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也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因此,目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打破。我国法律对农村劳动力的流动采取了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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