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属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小[db:标签]在上海SPS销售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15日,公司通知小李合同到期,是没有续约。同一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协议,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15日到期。小莉的工资到当天结算,公司将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26,909.15元。 之后,公司向小李支付了约定的金额,并向税务部门缴纳了30,639.77元的小额个人所得税,小李实际上赚了24,305.87元。但是,小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偿基金中上一年度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代扣代缴;退款至3063.97元。但是,公司认为,小李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属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按照规定支付。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是否为免税范围?我将简要介绍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补偿的原因来看,雇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补偿的理由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解雇”劳动合同;第二是“终止”劳动合同,两者都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和适用的情况。
2018年底,中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新的修订。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第164号),其中说:“五,终止劳动关系,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个人和雇主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津贴和雇主支付的其他补贴),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一部分是不超过3次,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金额的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综合收益,综合所得税率表另行计算纳税额。《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由两个部门(财政部,2018年第177号)发布的清单《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继续有效。因此,目前,一次性补偿一世对于个人与雇主之间劳动关系的“解散”而言,在上一年度的雇员当地平均工资中,并未免除个人所得税。
那么,个人“终止”免除个人所得税的劳动合同所赚取的收入是多少?我们可以通过城市的实际判例来了解更多信息。在《T某诉上海市某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上海01号线末端第19号),人民法院对类似问题做出如下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如果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工资,工资收入”项目计算。在这两份通知中,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自然获得的经济补偿自然被认定为“工资,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国税局通知》与《通知》仅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上诉人则系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属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通知》规定的情况,故不具备适用《通知》规定的前提。因此,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一般认为此时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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