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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人气“大V”按时考勤打卡,却不算公司员工

            admin admin 2019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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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标签]。王股票作家,很多粉丝。然而,在他与一家上海媒体公司分手后,由于劳资纠纷,他在法庭上。媒体作家认为他们是媒体公司的员工;媒体公司认为,双方是合作。那么是一家合作公司的自我媒体大V员工

             合作不欢而散:

              大V认劳动关系

            先生。王在微博和微信上有一定的知名度,这就是互联网所谓的“大V”。 2017年12月,他和上海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一起发布并签署了媒体运营协议。

            双方同意王先生注册的微信公众账号和微博将由双方共同经营。收益分成将从原告的30%变为被告收入的70%。双方还同意,如果王先生全职管理自媒体账户,公司将每月支付5000元的管理费,为期3个月;如果兼职管理来自媒体帐户,则不会支付管理费。双方还就独家合作,保密义务和竞争限制等其他事项达成一致。

            先生。王先生表示,他实际负责媒体制作内容,回复短信,定期在媒体上发文,根据公司要求每日出勤,每周工作计划和总结,公司支付社保和公积金。在每个月的基础上。因此,双方有建立劳资关系的协议。它实际上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劳动管理,公司支付社会保障和公积金,并且应该有劳资关系。公司的未支付劳务报酬应予以报销;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传媒公司喊冤:

              双方实为合作关系

            2018年5月,王先生向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共计3.75万元。在没有支持的情况下,王先生起诉了浦东法院。

            媒体公司辩称,双方是合作而非劳资关系。先前的协议就各自的责任分工,管理费,合作共享和独家合作达成了协议。这些不是劳动关系下的内容。王先生决定自行制作和发布媒体内容,发给他的门禁卡仅用于门禁,不用于出席。根据公司的规定,合作的大V不需要向公司汇报,只需在家写文章。社会保障和公积金是应王先生的要求支付的,并从合作份额。取消协议和王先生发来的律师信也证实了这种关系。因此,该公司要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索赔。

            法院: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法官孟高飞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和公司之间没有劳资关系。

            首先,原被告的个人和财产属性弱。

            根据协议,双方有明确的合作责任分工。为了履行上述协议,原告可能需要进入和离开被告办公室,并且被告配备了办公区域的访问卡,这是有道理的。从微信聊天记录的角度来看,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作总结和计划,双方交换了发送文件等的时间,这些文件属于上述协议内容的履行。被告确实为原告支付了社会保障金和公积金。但是,从付款前后的通信中,被告的建议和原告的同意被用于支付。协议中约定的专有合作,保密义务和竞争限制并非劳动关系所特有,并且可能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此类义务达成协议。可以看出,双方的个人关系相对宽松。

            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对营运收入的分成方式,该约定针对的是合作收入的分成,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项下的提成工资或绩效奖金等。而从前述营收收入、管理费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看,双方之间财产关系中的从属性并不明显。

            其次,双方无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本案中,双方所签协议载明双方本着“利益捆绑,长期共赢”的原则,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可见,双方最初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示合意。从被告为原告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沟通过程来看,双方均不认为被告负有为原告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义务,原告明知社保、公积金仅是挂靠在被告名下缴纳,由其自行负担单位与个人负担部分。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无论是对工作内容进行交流,还是对营收进行结算,双方均未提出彼此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018年4月中旬,双方已经发生争议,原告在发给被告的协议书文本和律师函中,均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解决的是“因合作产生的争议”。故实际履行的内容也未显示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默示合意。

            据此,尽管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实际从事的劳动也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的关系不具有明显的人身与财产上的从属性,也未显出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制图 王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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