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竞业协议需不需要补偿?
老马同志:
当[db:标签]在一家公司工作时,我接触到了一些商业机密。出于这个原因,该公司要求我签署一份“竞争限制协议”,该协议要求我在离开公司后的2年内不要在同一行业工作。我签署了这封信并在离开公司后履行了协议。该单位还每月向我支付一定的补贴。但是,该部门的一些商业秘密现已公之于众,根本没有任何秘密,因此该部门通知我,“竞争限制协议”被取消。我应该为终止协议给予一些补偿吗?结果部门说现在你想去任何行业工作,就业权不再受限制,那么公司为什么要赔偿呢?我认为我履行了竞争限制协议。许多公司来我这里工作。我拒绝了。现在该公司表示将取消该版本,并且它将不具备信誉。它不应该给予一些补偿吗?
读者小丁小丁:
员工在履行职责时,不可避免地会解雇或理解雇主的一些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为避免披露其商业秘密和侵犯知识产权,雇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对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同意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不具竞争义务的人员不得在两年内领取。与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并从事类似业务,或制造或经营类似产品及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争关系的其他雇主。
根据法律规定,在不竞争期间,雇主需要按月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如果雇员违反合同限制,他应向雇主支付违约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因非竞争限制而产生一些争议。例如,雇主只同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竞争竞争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雇主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在实际履行不竞争协议后,雇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或取消不竞争协议,并要求雇主在不竞争协议的实际履行期间支付经济赔偿争议;该员工违反了不竞争协议。雇主要求赔偿违约金;雇主提出因解雇不竞争协议而引起的争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之前,法律没有规定雇主单方面提出终止竞争限制协议是非法的,并且不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x9A8B](4)实施后,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雇主在不竞争期限内终止不竞争协议的请求。在解除不竞争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要求雇主向雇员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非竞争限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总之,如果雇主建议在不竞争期间取消不竞争协议,您可以向雇主申请额外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额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原始协议中。 (文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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