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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和实习、试用都有什么区别?

            admin admin 2019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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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标签]情简介】

            几天前,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员工秦某到劳动保障监督机构抱怨2017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额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接受了秦某的投诉,并派出监察员对案件进行调查。

            经调查,2017年7月底,该单位符合就业学徒基地的申请条件,并与失业青年秦签订了《就业见习协议》。秦作为实习生进入该单位并参与该项目3个月。实习生,试用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在为期三个月的实习生到期后,该单位继续用于秦。由于秦工作岗位的变化,原维修检查岗位改为销售服务岗位,所以单位与秦签订了两个月《实习协议》,实习工资为2000元/月。 “实习”到期后,秦资格,被单位聘为正式员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试用期为3个月,从1月开始2018年1月20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018年1月,秦因个人原因辞职。

            单位人员说,秦在2017年11月至12月的实习期间。该单位发放了实习工资。实习期意味着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由于没有劳资关系,工资与上海不一致。支付城市的最低工资,秦的实习工资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定。双方也同意这样做,并且没有非法操作。申诉专员立即对单位人员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宣传,并通知实习人员一般指未从学校毕业的学生提前到单位验工作。秦的身份不是学校的学生,所以实习条例不能适用。检查员立即向该单位发出通知,求整改,并责令该单位按照每月2300元的标准,在比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低2个月的工资差额中共支付600元。

            【综合分析】

            本案的矛盾在于秦在实习期间是否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秦还在单位工作,并经历过“培训”,“实习”和“试用期”。由于三者之间的本质区别,适用的政策和法律也有大差异。

            一、三者基本概念不同

            学徒制是指就业准备活动,政府通过实践练习促进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并将青年组织到政府确定的学徒基地的特定岗位。

            实习意味着学校的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实践工作来提高自身素质,些工作属于学校育的范畴,如夏季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

            试用期是指在建立劳动关系以便相互理解和选择之后,雇主和劳动者商定的检查期。这是双方之间相互选择的过程。试用期的前提是基于劳动关系。

            二、三者适用对象不同

            就业见习对象为:(1)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2)参加本市就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3)本市应届高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非上海户籍全日制毕业生。

            实习对象为未取毕业证书前的在校学生。

            试用期对象为广义的劳动者,有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约定试用期。

            三、享有的福利和发放主体以及相应保障不同

            见习期的补贴为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综合保险”,该补贴由上海市就业促进专项资金和地方教育经费支出。

            实习期间,单位可以不对实习生发放补贴,也不必为其购买相关保险,单位有义务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并对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试用期期间,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案件点评】

            本案中,该单位在秦某见习期届满,采取签订实习协议的形式继续留用秦某,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双方签订的实习合同无效。秦某见习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的情形客观上已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单位应按照试用期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 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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