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任意撤销赠与给子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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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朱某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儿子,李某。2013年6月,李某与朱某同意离婚。双方同意李某由朱某抚养,李某不承担任何赡养费。然而,这对夫妇结婚期间在a市郊区购买的房屋属于朱某和李某,居住的是朱某和李某。2016年,A市郊区的棚户区将被改造,房屋将需要拆除。李某同意将房屋退还给李某,并在李某不承担维修费用的基础上,让朱某与李某共同居住。然而,李某与朱某离婚后,朱某以各种理由威胁李某,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签订后,朱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撤销捐赠。
[·福克斯]
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为了解除婚姻关系,一方通过协议将其财产交给另一方或合法子女。这笔捐赠的性质是什么?捐赠人可以要求撤销礼物吗?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朱违反离婚协议书,胁迫李承担赡养费。其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捐赠可以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和朱达成离婚协议的先决条件之一是,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朱和李。如果他们被撤销,这显然是对他们离婚的否定,不应该被撤销。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本案中,李、朱以离婚为由,同意将李应得的房屋份额转让给李、李。该协议是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明显的道德义务性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如果捐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合同或经公证的捐赠合同,该捐赠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李某与朱的有目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但道德义务的性质并不影响该协议仍然是一种滥交协议。一旦朱和李登记离婚,他们的目的就达到了。同时,他们捐赠财产的目的也已经达到。因此,朱某和李某有权要求李某办理捐赠房屋的交付和权利的转移。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二)不履行赠与人扶养义务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李与朱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处分协议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请求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范围。因此,李某不能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
综上所述,李与朱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赠与是一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动机的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李不具备《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不得行使撤销权。
(作者: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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