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尽赡养义务可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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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7日
q[db:标签]刘姥姥,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有两个儿子。她的大儿子早年因病去世,她的二儿子和儿媳于2014年搬到了通州。刘老太和他妻子的日常生活都由他们的大儿媳张照顾得很好。二儿子和儿媳只是偶尔回家看望这对老夫妇,理由是他们住得很远。
2016年底,刘姥姥和她的妻子在过马路的时候出了车祸。不幸的是,他们死了,留下了一所房子。二儿子和儿媳认为大哥已经去世,嫂子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刘太太和她的妻子应该继承他们所有的财产。张认为他在各方面都很照顾他的岳父岳母,应该得到一份遗产。张的要求合法吗?
A:《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媳妇对其公公婆婆和丧偶女婿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被继承人为其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提供了主要帮助的,视为已经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主要扶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张,最大的儿媳,照顾好老两口的生活,并提供了老两口的主要收入来源。应该承认他们已经完成了主要的维护任务。因此,作为寡居的儿媳,张灿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了公婆的遗产。(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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