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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入职时隐瞒实情,是否属于欺诈?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17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近报道称,邱淑贞于2013年2月18日加入了北京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从那天到2015年2月17日的劳动合同,同意邱淑贞在人力资源部担任工资主管。邱淑贞在员工基本就业信息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未婚”。工作申请表底部的打印内容如下: ".如隐瞒或虚假报告,公司可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邱淑贞签署并认了该员工的基本雇佣信息表。

            2013年6月3日,公司向邱淑贞发出了解雇确认通知书,内容为:“邱淑贞女士:我们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与您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然而,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发现的就业信息掩盖了你已婚且怀孕的事实。”被辞退后,邱淑贞申请仲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邱淑贞发出的《员工辞退通知确认函》被撤销,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拒绝接受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裁定公司向邱淑贞发出的《员工辞退通知确认函》被撤销,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拒绝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向北京第一学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第《劳动合同法》条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解劳动关系,也可以根据第《劳动合同法》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据此,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然而,工人在进入工作岗位时隐瞒真实信息一种欺诈

            关注一

            隐瞒婚育状况是否算欺诈?

            为了招聘合适的员工,雇主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职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告知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它规定工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违反告知义务的劳动者,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的,劳动合同将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但是雇主的知情权是有限的,不能随意扩大。上述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通常限于“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工人应如实陈述,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如果劳动者隐瞒了婚姻和生育状况的真相,不管他的动机如何,他应该受到不诚实行为的批评。是,内容不真实并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一些雇主错误地认为隐瞒其婚姻和生育状况的工人可以被释放,“如果证明他们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但是,就业条件应该是合法的,中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在雇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人不以性别为由拒绝雇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就业标准。在现实生活中,许企业不愿意接纳女性员工,尤其是有两个孩子的女性,以避免因女性员工的出生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这基本上是就业歧视,法律不允许。仅仅因为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婚育情况,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了立法初衷。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邱淑贞自认的婚姻登记时间,虽然婚姻状况符合本人

            关注二

            隐瞒刑事处分是否算欺诈?

            《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得在参军或者就业时隐瞒。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得隐瞒。“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是指根据中国刑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人。“人民法院判处”包括人民法院依法在刑法中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决不再执行,这种情况也属于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劳动者的所谓“犯罪记录”是一种刑事处罚,而他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他的刑事处罚,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方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方有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公司有权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无需提前30天通知终止。

            我还想提醒工人,他们应该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他们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不能隐瞒,否则他们可能会因欺诈而被解雇,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关注三

            隐瞒学历简历是否算欺诈?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威胁或其他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诱使另一方错误表达意图的行为。然而,欺诈应该有个组成部分:(1)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2)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图。也就是说,有当劳动者不披露事实真相,导致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图错误时,才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员工在入职时隐瞒自己的学历简历是不是作弊?首先,这取决于雇主是否对学历和工作经验有具要求。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的就业有重大影响,进而做出雇用劳动者的行为,将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对求职者的资格有具体要求,而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助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因此,雇主应尽最大努力在招聘广告或就业条件中具体说明工作的育背景要求。

            其次,这取决于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的严重性。一些工人故意夸大事实,如写兼职全职等,而其他人伪造学历证书,这显然是欺诈。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学历是从网上购买的,用人单位没有理由以欺诈手段解雇他们。

            隐瞒工作经历也是如此。如果一个工人伪造了工作经历证明,这通常是欺诈。然而,一些工人在填写emp申请表时,只忽略了一些不重要的工作经历

            [相关案例]2014年12月5日,张艾(化名)通过发送简历加入了一家生物研究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意张艾担任医务主任,月薪2.5万元。谁知道呢,张艾在工作一个月内就开始了不定期的“假”。2014年12月29日,张艾请了3天病假。2015年1月4日,张艾请了5天病假。2015年1月9日,张艾甚至请了31天病假。从那以后,张艾的工作表现也受到了批评。她在一个月内向公司申请辞职。

            更令人惊讶的是,在回到张艾的前雇主后,生物研发公司发现张艾的简历有很多问题。简历上记录了张艾从2010年8月开始在这个城市从事热疗技术。他是一名医务主任,月薪超过25000元。然而,热疗技术组织发表声明称,张艾是医务部的普通员工,已经2-3个月没有担任任何职务,收入约为5000元。后来,该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张艾提交的个人简历信息是虚假的,构成欺诈,浦东法院裁定终止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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