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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家空包裹向买家发货,能否适用三倍赔偿?

            admin admin 2020年04月13日

            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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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1日,原告蔡牟某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了一部商用手机。原告在买方信息指出“物流采用大云快递”。被告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通过其他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原告的注册地址。2017年2月20日15: 11,快递流程显示已经签收。2017年2月21日,原告与物流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就快运事宜进行了沟通。物流公司证实,本案涉及的快件重量为0.2公斤。包裹以邮袋形式抵达公司。根据面板上显示的产品,与收件人核实后,交易货物的重量与实际不符,没到达收件人。同年2月28日11: 28,网上交易自动认超时收货。交易结束,在线平台向卖家支付了500元。此外,经核实,该物流公司在江西没有网络,也没有在萍乡市取快递许可证。本案中原告在网上购买的手机未经原告签字。原告声称被告犯有欺诈罪,此案产品责任纠纷。原告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手机价格的三倍。

            [分歧]

            本案性质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产品责任纠纷,一种是销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法》三次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是原告蔡某通过网上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应理解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错误表达意愿并与之订立合同。在本案中,被告以空包装的形式向原告交付货物。通过网上销售骗取原告的价格,而不按照约定的条款提供货物,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根据《消法》,它应受到三倍的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是一种销售合同关系,因为被告未能按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中的约定交付货物,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排除法”不能适用于三次赔偿。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如果卖方的过失造成产品缺陷并损害他人,卖方应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在加工、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而导致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就是说,产品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有三点:第一,必须有缺陷产品,即产品缺乏预期的安全性;第二,存在损害的事实存在,并且产品缺陷已经对人和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第三,必须有因果关系,即产品缺陷和受害者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其次,本案实质上是原告蔡牟某与被告公司因网上购物形成销售合同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即原告支付了购买被告公司手机的相应对价,被告公司并未将手机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起诉是因为他没有收到手机,而不是因为手机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换句话说,本案中的手机没有送达原告,也没有因产品缺陷等原因对原告造成损害。本案不符合产品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适用产品责任纠纷案。此案应归类为销售合同纠纷。

            最后,对《消法》中欺诈的理解。笔者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将虚假情况告知对方,欺骗对方,诱使对方错误表达意思并与之订立合同。如销售掺假、假冒伪劣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销售数量不足的;销售“次品”、“次品”和“次品”,并谎称是真品;以虚假的“结算价格”、“销售价格”、“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偿销售”和“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本案中,原告蔡某通过网上购物与被告公司形成销售合同关系。所谓销售合同是指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作为买方支付了本案所涉手机的相应价款500元,而被告公司作为卖方,应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文件的义务,并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如果被告公司未能按照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且未能履行其作为卖方的义务,则构成销售合同中的违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网上购物纠纷中,由于网上交易双方形成了销售合同,被告以空包的形式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这应该是因未能按约定交付货物而导致的违约,而不是因欺诈导致的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次赔偿条款不适用。

            (作者: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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