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不能辞退吗?(全明白了)
作者|刘[db:标签]素,劳动法专家律师
执业单位|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授权作品
“孕期、产期、哺乳期”第三期女职工,受国家法律法规特殊保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都在第三阶段向女性雇员提供了优惠保护,并对终止雇主雇用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误以为只要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名女性员工在第三阶段被免除金牌。无论女性雇员在第三阶段发生了什么,雇主都不能解雇她们。事实上,果真如此吗?
▌法律为第三阶段的女工提供了这种保护:
1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怀孕、分娩或者哺乳的;……”
3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减薪、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是否定的,请看下文:
1、三期女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所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条所指的是所有工人,包括第三阶段的女工,只要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阶段的女工在六种情况之一中有过错,就可以合法行使单方解除权。即:
2、三期女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三期女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三期女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三期女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三期女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辞退三期女工的注意事项
一定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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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学历和简历是用人单位识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通知。目前,吴某隐瞒真实情况,编造学历和资格证书,夸大工作经历,导致公司产生错误意图,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吴某基于错误理解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解除与吴某的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不当。吴某声称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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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其含义是:一是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第二,人民法院判处的刑罚主要有:管制刑、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注:孕妇不适用死刑);附加处罚: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免除刑事处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对于在第三阶段自愿与雇主谈判终止合同的女工没有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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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的女工有上述六种情况之一,这也触及了“第三阶段”法律保护的底线。在第三阶段,雇主可以行使单方面终止与女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但是,在此提醒用人单位,010-59000强烈的举证责任意识必须有相关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如聘用收据、培训记录、法律服务等证据),有效的制度已经落实,且解除程序合法,否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可能构成非法解除。用人单位非法解除与第三阶段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造成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资。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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