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理违章就不给过年检?!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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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边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信息,“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一车主状告车管所,车管所最终败诉”。当我看到这条信息时,我的第一反应是法院做出了正确的判决。下面的小系列将会给你一个法院最终反对车管所的原因分析。
在我们的生活中,许多朋友检查汽车。在最后阶段,当年度检查目标被给出时,工作人员将检查你的汽车是否违反规定,并且不会给你年度检查目标。这已经是大多数车主都知道的“秘密”。然而,很少有车主认真考虑过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即使一些朋友知道这种附加条件的行为是非法的,他们也放弃了,因为处理投诉或诉讼很麻烦,而且需要时间。而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年检标”是依托哪条规定呢?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取决于此“法规”,当地的DMOs只能通过强制车主支付罚款来完成年度检查,理由是首先处理违规行为。也正是这一“铁律”使得许多粗心的车主无法在不处理违章的情况下完成车辆检查的最后一步(处理违章会有时间延迟,需要提前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当地的目的地管理单位“约束”车辆的非法处理和年度检查。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立法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应该是部门规定。从法律层面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确立了“下级法不得违反上级法”的原则。此外,机动车登记的本质是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条件条例的具体规定不得增加其他违反上位法的条件”,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的附加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不消除违章信息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年检,这些给车主增加了很多风险。1是没有检验标记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第二,由于个别车主并不消除非法信息,也不进行年度检查,因此,未通过检查且有问题的车辆上路非常危险,而且随时都存在安全隐患。第三,如果发生事故,未通过检查的车辆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根据网上搜索,这种案件并不少见,全国许多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法院几乎失去了“片面”的处罚,处罚的理由与上述相同。然而,尽管有许多处罚案例,于2004年出台,如钢铁般“坚强”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关于机动车年检需处理违章的规则依然屹立不倒。经过2008年的修订后,这一与现行法律相悖的规定仍然没有被删除或修改。不得不说,这是现行法律上存在的漏洞。
Next,重要的内容来了。让我们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2008年11月17日,(2007)鄂合政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合政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提交文件发放条件》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签发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回复。
最高院的答复非常明确,对于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即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公安部门将车辆年检与《机动车登记规定》违章处理捆绑在一起,以防止非自愿者利用漏洞。然而,即使初衷是好的,结果也是公正的,好的初衷和公正的结果是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实现的。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法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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