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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待遇能不能同时享受?

            admin admin 2019年09月26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近,读者Ji Shuo等人向报纸报道,他们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了几年,工作非常艰辛。最困难夏天必须在日下建造。现在,天气越来越热。他们经常听到人们说高温工作的工人权享受高温津贴,他们从来没有拿过钱。

            季硕说,每当他们求老板要求高温津贴时,老板会拒绝。老板的原因是:在每个炎热的季节,公司每天为员工提供足够的高温热量和清凉饮料,并发行相应的耐热保健品。公司的成本已经被高温津贴抵消了,甚至还远。超过高温津贴的费用。因此,员工要求额外的高温津贴是不合理的。

            季硕说,知道老板的说法是否

            对法律的理解

            吉硕所有人的说法是错误的。该公司不了解支付高温津贴和分配防暑降温用品之间的区别。

            从本质上讲,耐热,散热物品和散热量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并且在性质和功能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其中,耐热和冷却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目的是确保工人不会中暑。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补偿的性质,它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用以补偿工人在高温(室内温度(> 33℃),露天温度(> 35℃)下的额外劳动消耗。

            由于性质不同,不能将耐热和冷却物品与热量津贴相互替换,也就是说,工人既可以享受耐热和冷却物品,也可以享受高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的第17条规定:“从事高温工作的工人应享受岗位津贴。依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于摄氏35度的高温下进行户外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以下的,应当给予劳动者高温许可。 ce,应计入总工资

            《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为高温操作和高温天气操作提供足够的降温,降温饮料和基本药物。不可能用金钱代替提供防暑和凉爽饮料。预防中暑和凉爽饮料不能弥补高温的余量。

            此外,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第《关于做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号(京安建发[2014] 44号)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具内容包括:

            (1)雇主应安排劳工于每年的六月至八月在炎热的天气中进行露天工作,如果他们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温度降至33以下°C(不包括33°C),应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

            (2)从每年的6月开始,对露天露天工人的室外高温津贴进行调整每人每月不少于180元;对于在高于33°C(包括33°C)的室内工作场所中工作的人员,将调整高温限额。每人每月不少于120元。高温津贴是工人工资的一部分,应包括在企业的总工资中。

            (3)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和标准,季烁等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发给你们高温津贴。如果公司仍然以已经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为由拒绝再发高温津贴的话,你们可以举报或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另外,由于建筑公司之前一直没有给你们发高温津贴,因此,在你们离职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拿到笔钱。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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