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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侮辱他人 构成侵害名誉权

            admin admin 2019年10月11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例]刘在2014年与丈夫离婚.2015年下半年,他与何某见面并建立了关系。因为刘和两个孩子生了一个孩子,家人希望个人可以再婚,向翔并没表态。

            2016年4月,刘姐夫张(Zhang)来到贺的单位侮辱噪音后,何某辞职并离开了原来的单位。 2017年11月,张在微信群发布了何某的照片和辱骂内容的照片。当时,微信群有191个微信成员。

            向某人学习后,通过电话联系张,求他删微信内容。由于微信已经发布了几个小时,因此无法撤回微信内容。在认识他和他的朋友的微信小组中,微信信息已转发给他的亲戚,朋友和同学。

            他认为张的行为已对其生活,工作,声誉和个人尊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心脏疼痛无法治愈,并严重侵犯了他的声誉。没错,然后诉诸法院捍卫权利。

            法院审理了判决,并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停止执行侵权行为;在微信小组发表了道歉声明,将信息发布,向原告道歉,恢复原告的声誉并消除了影响。并赔偿了原告的财产。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2000元。

            [表达方式]初审法院裁定,公民具有依法享有声誉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微信作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开放性,传播性,便捷性和广泛性。 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关于侮辱,侮辱和贬低原告人格的信息,并分配了原告人的个人照片,引起了公众对相关信息的传播,使其他人对原告人的行为产生怀疑和推测,对原告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原告的声誉。原告的声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公民的名誉受到侵犯,他有权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力,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停止侵权,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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