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防卫”?
2018年8[db:标签]27日晚,
刘海龙在江苏省昆山市镇川路海明的死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9月1日,昆山公安机关以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决定撤销该案。检察机关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死者刘海龙遭到了持刀袭击。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暴力侵害,明海采取行动制止了针对侵略者刘海龙的暴力行为,这是正当防卫。他的辩护行动导致了刘海龙的死亡,他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中央台新闻)
律师分析:根据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龚的解释,本案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那么什么是特殊防卫呢?对此,天津市兴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平解释说,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的殴打、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是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中称为“特别防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
特殊防卫权是抵抗和制止正在进行的攻击、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非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对非法暴力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是其主要表现。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是防卫人在面对暴力犯罪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迫采取反击的一种防卫行为。行为人(即辩护权的主体)不具有危害社会的主观罪过形式。他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显然没有主观恶意。客观地说,正当防卫行为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其目的是巩固和维护社会利益和秩序,对社会无害。特殊防卫权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的暴力犯罪,超越了普通正当防卫的防卫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刘海龙酒后驾车,非法改变车道,主动制造麻烦,挑起事端。他推推搡搡,然后拳打脚踢,最后用刀击打。虽然弯刀易手,但危险并没有消除,而明海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在抓住弯刀后,余海明连续捅了5刀。所有的伤口都是在7秒内形成的。整个过程是一致的防御行为。这应该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不应要求他精确控制刺伤的力量和位置。虽然造成非法侵权人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不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泰晤士报记者休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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