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配合警察查身份证是不是涉嫌妨害公务?
[[db:标签]介] 2019年4月12日上午,一个单位计划在某个城市的某个地区建造一座临时建筑。未经行政部门批准,未经社区居民同意,社区居民聚集起来阻止施工。结果,施工单位向警方报警,海淀区西山派出所民警派出警察处理人民集会。这时,郭勇骑着一辆过去的电动车,看到老人挡住的社区道路,看到警察正在和一位老人争吵。然后,他喊道,“没什么可做的。”所以,警察看到郭勇给他看了他的身份证。郭勇说:“你没有权利让我出示我的身份证。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警方再次告诉他与他合作,但郭勇坚持乘坐电动车离开。在这个过程中,他被赶走了,因为他摆脱了它。警方报案后,警方将他们召集到西山派出所进行调查。 (注:案件中的人称为化名。)2019年4月12日21时,郭勇被城市公安局拘留。 2019年5月15日,他被人民检察院逮捕。
2019年7月12日,人民检察院认定郭勇已经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实地承认了犯罪事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3款不要求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段,决定不起诉郭勇。
[律师的观点]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暴力或威胁要依法执行公务,他们应当服刑期限为三年或更短时间。监禁,刑事拘留,控制或罚款。“据此,众所周知,公务员滋扰的主要罪行是”以暴力或威胁阻碍公务“。至少特定的危险犯罪甚至可能是一个真正的犯罪分子。当然,如果我们把讨厌的公务罪定为实际犯罪,就会大大缩小刑罚的范围,不利于保护公务。但从字面意义来看在法律上,将其解释为实际犯罪并非不可能。在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具体判决后,只有在暴力和惩罚时才能确定损害公务的罪行。行使肇事者的行为足以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因此,如果行为不会严重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则不应视为犯罪。另一方面,存在对被执行者的期望的问题。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到公安局和派出所接受治疗。每个人都想要自由。因此,对于所实施的一般暴力和威胁行为,由于没有期望,不要认为这是一种麻烦。当然,更难以确定另一方实施的逃避和中断行为是一种麻烦。结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显然不是犯罪行为。 (记者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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