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工离职时是否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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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前,我作为学徒加入了一家汽车修理公司。学习和工作的方法是带着老师和徒弟,每天跟着老师。在老师的指导下,你可以自己去看、学习和理解。你教和学的都是修理汽车所必需的基本常识和日常知识。在此期间,除了当地最低工资,公司没有支付我任何费用,也没有增加师傅和学徒的工资。
最近,我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我,并提议离开。虽然公司同意了,但它提出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规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如果我提前离开,那就是违反合同,我必须按照合同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读者:王小瓜
王小瓜读者: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对你没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雇主提供的培训费用。雇主要求雇员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满部分的培训费用份额。”
因此,当雇主和雇员就培训服务期和违约金达成一致时,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雇主已经为雇员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第二,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实际上已经用于员工的技术培训。就专业技术培训而言,它在意义上排除了一般性、必要性、基础和指导性。这些特点包括大众化、日常化、会议化和共享化。程序不排除无制度、无协议、无支出、无证明类型;该时间发生在雇员为雇主提供特殊服务或再服务之前,而不是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接受培训之前。
关于特殊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认证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劳动者因培训而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相应地,你和公司之间也没有特别的培训和费用:一方面,“老师和学生”教或学的只是修理汽车的必要的、基本的、一般的和日常的知识,是在工作中学会的。本质上,当你从公司接受非特定职业技能培训时,你也为公司提供了日常劳动。
另一方面,在“带师带徒”期间,公司没有向老师支付额外的培训费,也没有向你支付差旅费,也就是说没有为你提供特殊的培训费。所谓的2万元罚款与专项培训费无关。
综上所述,公司无权要求你违约并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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