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虽非自有员工 用工单位也不能说退就退
[db:标签]论同志:
六个月前,我被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个家庭单位工作。合同规定工作期限为3年。最近,用人单位突然通知我,由于业务方向调整,合同签订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需要我这样的劳务派遣人员,所以决定将我调回劳务派遣公司。
收到通知后,无论我如何辩护,雇主都坚持不改变决定,并拒绝赔偿我的所有损失,理由是我是“局外人”,不属于自己的雇员。
对不起:雇主做的是对的吗?
读者:赵晓芳
赵晓芳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权利像他们说的那样让劳务派遣工人离开。
一方面,返乡劳务派遣工人必须符合法律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被派遣劳动者返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无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月报酬。”
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如果派遣期到期,应延长派遣期,直至相应情况消失。”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因此,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调整经营方向的基础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另一方面,非法遣返被派遣工人的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用人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雇主没有改变错误的决定,你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这样它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赔偿你。当然,你也可以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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