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考时晕倒撞墙受伤 该谁埋单?
[db:标签]间:2018年4月10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肖武在参加机动车驾驶员二级考试时突然晕倒,造成车辆失控撞墙。她还被当场送往医院进行急救,花费了31万多元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出院后,肖武将驾校、市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一起带到同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以侵权为由,在强制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驾驶学校和交警支队按60%的比例共同补偿。
Case Playback
2017年9月13日,小吴在厦门市机动车驾驶员考场参加第二科目考试时,驾车失控撞向墙壁,造成车辆损坏及自身伤害后果。随后,交通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确认函,确认驾驶学校不对事故负责,并规定“各方均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各方均不对交通事故负责”
小吴拒绝接受确认并申请复审。同年10月,交通警察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审查不予受理的通知。交警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在驾驶员考试科目2的考场,属于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封闭区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类别。交通警察决定不受理此案,因为事故发生在车辆经过道路时。
庭审现场
庭审期间,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事故中驾驶学校和交警支队之间有什么过错吗?驾校、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小吴说除了他们自己的原因,驾校和交警支队都有错。“驾驶学校未经我同意为我保留了考试时间。在考试当天,尽管我表现出身体不适,但我坚持参加考试,从未告诉我学习过程中的安全规则和预防知识,以及应该支付的事故保险。”小吴的陈述。
小吴还认为,小吴进入考场后,交警支队没有要求他提供体检报告,也没有要求或通知身体不舒服的学生停止体检。在小吴晕倒和车辆偏离正常路线期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车辆撞到墙壁。事故发生后,只对事故车辆的制动、转向和照明进行了鉴定,肖武要求鉴定安全带是否符合标准的请求被无故拒绝,以逃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承担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被告:没有过错,赔偿不是基于
驾驶学校的说法,“我们与小吴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规定培训费包括考试费的收取和支付。同时,小吴必须在预约第二科考试前取得小吴的手机验证码。因此,小吴已经知情同意对受试者2进行检查。此外,我们已经为培训驾驶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驾校没有义务通知小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此外,小吴的行为和被检查的车辆不在驾驶学校的控制范围内。驾校客观上无法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小吴受伤后,由于情况紧急,我们也提前支付了2000元的抢救费用。因此,我们在事故中没有犯任何错误。”
交警支队认为小吴的伤没有错。第一
法院认为,驾校和交警支队没有过错,与小吴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赔偿的要求。
首先,小吴与驾校签订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规定驾校将为其提供驾驶培训服务,作为对价,小吴将向驾校支付培训费。双方同意的费用包括税费、教材费、理论费、实际操作培训费和代表双方收取的考试费,但不包括肖武同意并知晓的保险费。
其次,小吴向交警支队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声明没有影响身体活动和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之后,驾校代表小吴通过网站做了一个考试预约。在预订过程中,小吴需要填写发送到联系人手机号码的短信验证码。因此,小吴知道并同意驾校代他预约考试的行为。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权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是否参加考试,不受他人的控制或决定。预订成功后,交警部门发短信通知小吴预订成功,并提醒她在特殊情况下提前3天取消预订。小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取消指定地点的考试预约。驾校和交警支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们有条件正常参加考试。他们没有法律或合同义务,无法预见自己的真实身体状况。
第三,事故车辆的灯光系统、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已经过验证,符合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就在萧武突然晕倒的瞬间,车子失控撞向墙壁,交警支队没有条件采取防范措施。萧武引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驾校和交警支队有过错。小吴应该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良后果。
此外,虽然事故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不包括车辆人员,交通警察分队认定事故为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小吴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144条,法院最终驳回了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学员驾考时晕倒撞墙受伤 该谁埋单?:http://zhongtainews.com/falv/3471.html 转载注明出处!
- 上一篇: 一案详解民间借贷中3个重要法律问题
- 下一篇: “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 24小时热门
-
- 精彩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