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义务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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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6日
2012,[db:标签]平在江山市一家变压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一项合同规定,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由毛平本人支付,公司每月另行补贴80元。2015年10月,毛平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2012年至2015年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诉讼的裁决。
[决议]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他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约定免除这一法律义务。即使有协议,相关协议条款也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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