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财产留给儿子,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近[db:标签],记者在怀柔区法院采访了一起案件:父亲起诉了两个女儿,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然而,这两个女儿认为,他们父母创造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了他们的弟弟,弟弟应该抚养他们。由于他们婚后离开父母建立自己的家园,按照农村的惯例,他们不应再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法院支持他们父亲的主张。
基本案情
原告崔老汉与第二被告崔霞、崔萍的母亲翟某原为夫妻。1996年,怀柔区法院调解解除了他们的婚姻。崔老汉和翟某在婚姻关系中有三个孩子,即大女儿崔霞、二女儿崔萍和三儿子崔浩。目前,崔老汉的月收入超过1000元,其中包括724元军人优待金和350元中央老人补贴。
最近,崔老汉以两个女儿未能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崔老汉明确表示,他不会向儿子崔浩索要赡养费,只要求两个女儿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后,两个女儿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崔霞辩称自己没有正式工作,月收入只有200元左右,但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崔萍辩称她是怀柔区的一名中学教师。她提供的证据证明,她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但扣除综合附加税后,今年2月和8月为3300元。崔老汉承认了这一点。
崔老汉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民事判决及执行受理通知书,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合理,并证明崔霞、崔萍未履行赡养义务。
经质证,崔霞、崔萍认可民事判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目的。由于双方意见不同,法官无法调解。
法院判决
法院发现怀柔区法院于2014年裁定,崔霞、崔萍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50元。判决生效后,崔霞、崔萍根据判决向崔老汉支付了相应的赡养费。
然而,崔老汉认为自己体弱多病,基本上无法工作,完全依赖政府补贴,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然而,这两个女儿从未主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后,他们每月支付赡养费,支付方式由法院每次执行。
崔老汉说根据法律,孩子有义务赡养父母。由于两个女儿没有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她们现在请求法院判决两个被告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崔霞不同意崔老汉的说法,说按照农村的习俗,当父母把所有的财产留给儿子时,儿子应该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由于她没有固定的工作,现在已经离婚,并且患有一种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她只同意每月向原告支付50元赡养费。
崔萍也不同意崔老汉的诉讼请求,说他承受着沉重的抵押贷款和子女教育费用的压力。由于他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平时也承担了崔老汉的医药费和假期费用,所以他只同意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
根据庭审中发现的事实,法院裁定第二被告应履行对崔老汉的扶养义务,但不支持崔老汉要求第二被告增加每月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崔萍同意将每月的赡养费提高到200元,法院对此没有异议。
法官说法
怀柔法院雁栖法院法官王银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法律,孩子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combinati
本案中,由于崔老汉年事已高,女儿应当赡养他,不能免除崔老汉因自身困难、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赡养义务而可能增加的生活费用。法院没有增加第二被告生活费的原因是基于老人崔居住的居住区的消费水平、被告的收入以及老人崔的实际月收入。此外,这样的判断足以维持老人的生活。
□我们的记者赵新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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