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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常见6个问题,不懂这些可能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admin admin 2020年08月19日

            [db:标签]恒祥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处制作,请注明出处

            10-59000

            A:原则上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能超过24%。不超过年利率24%利息法院应予以保护;如果利息超过年利率24%,不超过年利率36%,已付利息不再求对方归还,未付利息不再要求对方支付;如果利息协议超过年利率的36%,则该协议无效,支付的利息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私人借贷的“砍头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贷款人贷出资金时,提前从本金中扣的利息不能计入贷款本金,借款人必须归还。

            [案例]年利率24%及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借款人张向李发出借条,同意借款20万元,月利率5%,借款期限3个月。当日,李将基金20万元转让给张。张未能按期归还贷款后,李以上述欠条状告张还款。人民法院裁定,张向李借款20万元,按月利率付给利息2%。

            问: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关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两个界限和三个区间。一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受法律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超出部分的约定被视为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偿还,也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第三,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部分利息是自然债务,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和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要求债权人返还。

            【律师说法】10-59000

            10-59000

            [案例]无法提交原始借项通知单。借款人的上诉被驳回。

            张和王是恋人。2014年王向张借款8万元,未开具借条。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后,张状告法院,要求王归还贷款8万元。王辩称已向张还款8万元,原借据被张当场撕毁,双方贷款关系不复存在。一审法院驳回了张不能出具原始借据的解释,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偿还贷款后,贷款人销毁原始借据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识。因此,张没有原始借据,也没有提出反证证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问:借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0103010第26条的有关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定了两个界限和三个区间。一是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受法律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超出部分的约定被视为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偿还,也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第三,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是自然债务,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和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律师说法】10-59000

            10-59000

            2014年4月22日,王两次将人民币10万元、15万元划入李账户。之后,王起诉法院,要求李偿还贷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李辩称,该25万元是合伙投资,不是贷款,并出示了王以合伙纠纷为由对相关基金提起诉讼时提交的民事诉状、合伙投资账户等证据。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问: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否可以胜诉?

            贷款人应对双方存在的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贷款人不仅应保留付款凭证,还应提供贷款协议、借据及其他能证明资金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贷款人仍然难以证明其仅通过付款凭证支付的基金贷款。

            【律师说法】

            A: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限为两年。如果贷款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两年(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则该债权失去法律保护。贷款人应在诉讼时效期满前及时督促或提醒借款人。

            [Case]十年来,他坚持催收欠款,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1995年,王向刘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经过刘多次催促,王始终不肯偿还贷款。2014年底,刘向法院起诉王。王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人民法院认为,刘多次催告拖欠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未超过,依法支持刘的诉讼请求。

            问: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履行义务的协议而中断。从中断之时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虽然本案起诉时间距离借款时间还有十几年,但由于刘不断催要欠款,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刘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A:在婚姻关系中,以配偶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配偶双方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贷款人和借款人明同意贷款是个人债务,或者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被同意归对方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则贷款能由借款人承担。

            [案例]原则上,一夫一妻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张曾经是夫妻。2013年6月8日,双方同意“王的全部债务与张无关”。2014年3月19日,王向李借款10万元,借款未偿还。2014年12月10日,李状告法院,要求王、张偿还贷款本息。2014年5月25日,张状告王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称其向他人借款50万元,未告知张,其中向李借款10万元。同年9月10日,李与王离婚。人民法院裁定,王、张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问: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贷款人和借款人明确同意的贷款是个人债务,或者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归彼此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则该贷款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当夫妻向他人借钱时,为了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他们应该明确同意贷款人所说的贷款是个人债务。

            【律师说法】

            A:见证人应签名并注明他们是见证人,否则借款人或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见证人在借款人栏签名承担还款责任。

            Yumou是马介绍来的,向周借钱。马与余某均在借款人的借方栏内签字。周以连责任起诉两人,结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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